《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22條至第30條對防治工業建筑施工噪聲污染作出了規定。
(1)在城市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入工業與建筑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和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2)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的影響。
(3)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對產生噪聲污染的工業設備,根據噪聲環境保護要求和技術經濟條件,逐步在產品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中規定噪聲限值。
(4)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筑施工過程可能產生噪聲污染,施工單位須在開工15天以前向所在地縣以上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情況。
(5)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但個別情況除外者,必須公告附近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