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是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在法律上的體現,是調整環境保護方面社會關系的指導規范,也是環境保護立法、司法、執法、守法必須遵循的準則。它反映了環保法的本質,并貫穿環境保護法制建設的全過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原則
根據經濟規律和生態規律的要求,環境保護法必須認真貫徹"經濟建設、城市建設、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的三同步方針"和"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的三統一方針"。
(2)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預防為主的原則,就是"防患于未然"的原則。環境保護中預防污染不僅可以盡可能地提高原材料、能源的利用率,而且可以大大地減少污染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減少二次污染的風險,減少未端治理負荷,節省環保投資和運行費用。"預防"是環境保護第一位的工作。然而,根據目前的技術、經濟條件,工業企業做到"零排放"也是很困難的,所以還必須與治理結合。
(3)污染者付費的原則
污染者付費的原則,通常也稱為"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其基本思想是明確治理污染、保護環境的經濟責任。
(4)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的原則
環境保護是一項涉及政治、經濟、技術、社會各個方面的復雜而又艱巨的任務,是我國的基本國策,關系到國家和人民的長遠利益,解決這種關乎全局、綜合性很強的問題,是政府的重要職責之一。
(5)依靠群眾保護環境的原則
環境質量的好壞關系到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因此保護環境,不僅是公民的義務,也是公民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