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一般條款
《合同法》第12條規定,下述條款為合同一般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
確定名稱的方法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以營業執照或者登記冊上的名稱為準;自然人應當以身份證載明的姓名為準。
(二)標的
標的是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是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法律禁止的行為或者禁止流通物不得作為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主要有財產、行為和工作成果。
財產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所謂有形財產是具有一定實物形態且具備價值及使用價值的客觀實體,如貨幣、房產等。所謂無形財產,是不具實物形態但具備價值及使用價值的財產,如電力、著作權、發明專利權等。
建設工程合同就是一種以特定工作成果一一即工程項目為標的的合同。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酬金
在建設工程合同中,價款或者酬金的條款通常涉及金額、計價模式、計價規則、調價安排、支付安排等內容。
(八)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在建設工程合同中,履行期限條款是那些約定施工期或者提交成果的條款。
2.履行地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履行地點條款內容相對容易確定,即項目所在地。
3.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是指當事人采取什么辦法來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有關施工組織設計的條款,即為履行方式條款。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約定爭議解決方式,主要是在仲裁與訴訟之間作選擇。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條款
根據《合同法》第275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條款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
三、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1.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責任
《合同法》第39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對格式條款的理解
由于語言文字解釋的多樣性等原因,經常會發生對格式條款存在不同理解的情況。對此,《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條式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