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效合同引發的爭議
1.無效合同的主要類型
《解釋》第1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應根據合同法52條第(5)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2.對此類無效合同的處理
針對這種情況,《解釋》作出了如下規定: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2)建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予以支持;
2)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以支持。
3.情況類似但不屬于無效的情形
《解釋》同時規定了不予支持的無效請求:
(1)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的
《解釋》第5條規定:“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2)承攬全部勞務作業的勞務分包合同
勞務分包的分包單位僅僅提供勞務作業,因此。我國建設法律法規并沒有限制勞務作業的分包人承攬全部建設工程的勞務作業。因此,《解釋》第7條規定:“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
(二)建設工程墊資利息問題
根據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4款的規定“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BR> 3.對墊資的處理
對于因墊資問題產生的糾紛《解釋》作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