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賣合同
(一)買賣合同的概念
根據《合同法》第130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五)買賣雙方主要權利義務
1.出賣人的主要義務
(1)交付標的物
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包括按約定的期限、地點、數量等)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
(2)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
(3)標的物質量應符合約定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該義務也被稱為瑕疵擔保義務,或者質量擔保義務。
(4)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
根據《合同法》第150條,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出賣人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該義務也被稱為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違反權利瑕疵擔保義務的情形,例如。出賣他人所有物、擅自出賣共有財產或者出賣他人共有份額、第三人提出知識產權方面的權利要求。
(5)交付有關單證和資料
出賣人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有關單證和資料。
2.買受人義務
(1)支付價款
(2)受領標的物
二、借款合同
(一)概述
借款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量的貨幣所有權轉移給對方,對方于一定期限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其中,提供貨幣的一方稱為貸款人,受領貨幣的一方稱為借款人。
(二)借款合同當事人主要權利義務
1.貸款人的主要義務
(1)貸款人應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貨幣。
(2)貸款人不得利用自身優勢地位預先在出借的本金中扣除利息,否則應返還差額并計算利息。
(3)貸款人不得泄漏借款人的商業秘密。
2.借款人的主要義務
(1)借款人應提供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或者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2)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并就此接受貸款人的監督。
(3)按期歸還本金和利息(如屬于有償借款)。
(3)借款合同利息可以適當高于法定利率,但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且不允許復利。